《世界第一部航空法》(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法国蒙彼利埃签订,被一致公认是架设国际民航秩序、奠定全球民航法律基础的第一部航空法。
该条约要求两国间公民往来旅行业务应当由当事双方订立双边航空协定,条约签字至今仍包含关键部分,已被大量国际航空条约继承,例如《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
航空法
航空法是指由政府或国际机构制定的关于飞行保障、空中安全、飞行管理和机动性等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条款,用于管理国家、国际航空及其空中航行者。
航空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国家航行规定,即法律规定了停止和控制所有航空在国境内空中航行的行为。
二是空中安全规定,要求飞行人员维护空中安全,包括认真遵守机场规则,及时进行行程报告,防止暴风雨的诱导,禁止使用非法空中通信装置等。
三是飞行管理规定,包括限制夜间航行,维护公共秩序,防止航空污染和其他非法破坏性的空中活动等。
最后,是机动性规定,主要是指飞越其他国家非法航空形式的规定。
航空法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空中安全,以确保飞行对航行者,业主和其它公众人员的安全。
虽然航空法是具有一定约束性的,但它也具有一定的弹性,以便在不同国家的空域条件下使用。
此外,航空法的进一步制定也为国际航行秩序和国际航行的安全创造了可能。
民用航空法第66条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66条,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飞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机组、机场塔台的指挥安排,不得在危险的区域飞行,不得执行失聪失灵或未经授权的飞行。
不得擅自施行复杂机动,不得使用追赶空中对手等特技飞行。
不得在平流层以下仪表飞行,并且按照具体情况自行选择飞行路线。
不得飞行员应自主承担飞行风险,切实履行飞行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飞行放在首位,以提高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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